对托运货件的毁损,不论本公司是否知悉或应知悉可能发生该毁损,不论是直接、间接、特殊或衍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或利润损失,本公司对超过“空运注意事项”、“有限责任”以及方舟速递空运提单规定的限度不负责任。
对本公司无法控制之事件所造成之遗失、损毁或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本公司不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的遗失、损毁、延迟送达、误送、未送达、错误资料或未能提供资料负任何责任,亦不提供任何运费调整、运费退回或抵扣:
A. 因寄件人、收件人或对托运货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行为、不履行责任或疏忽;
B. 因托运货件之本质或瑕疵、特性或固有缺陷;
C. 寄件人违反本公司所签发之空运提单、方舟速递服务指南、与方舟速递签定的不断修订的任何其它协议、收费规则或其它适用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申报错误,托运货件之包装、安全保障、标志或地址书写不当或不足够;
D. 发生空难事故、公敌入侵、政府当局、法律权限、海关或检疫所官员之行为或疏忽、暴动、罢工或其它地区性争执、民众骚乱、战争或天气所带来的危险(由方舟速递自行判断之)、或由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事项所致之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无论是否由方舟速递操作)中断、延误、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仍会尽合理之努力,尽快运送至目的地并完成送件。我们没有义务就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可能存在向您发出通知;
E. 本公司以外任何其他人士之行为或疏忽,包括本公司遵循寄件人或收件人之口头或书面送件指示;
F. 如果包裹在送达时封口无破损、且包裹仍维持其基本完整性、且收件人于收件时未发出书面损毁通知或送件纪录,寄件人包装并封口的包裹内的物件发生之遗失或损毁;
G. 按寄件人要求由方舟速递包装的包裹内的物件之遗失或损毁;
H. 因清关手续或其它主管机关规定手续所致之延误;
I. 遵循方舟速递之关税及税金支付规定所致之延误;
J. 本公司无法提供送件记录复印件;
K. 磁带、文件或其它存储媒体中资料之消除、或曝光底片中照相影像或音轨之消除;
L. 本公司未能遵守包装上之装卸处理注意符号(例如:向上之箭头、或此侧向上等)或寄件人的其它包装指示,或寄件人使用未经本公司在托运前核准且应经本公司事先核准之包装而造成的托运货件的毁损;
M. 日光灯管、氖灯、霓虹灯、X光灯管、玻璃或其它易碎物品在运输时或装卸时之毁损、或隐藏性损坏或其它损坏;
N. 本公司未能将货件之运送延误事宜通知寄件人;
O. 若收件人已通过签署放行授权书及免责同意书而提供授权证明,则本公司亦不需因未取得收件人签名而放行托运货件而负责;
P. 本公司没有或无法就不完整或不正确的地址;错误、不完整、不正确或遗漏的托运文件;支付货件放行前所需的关税及税金;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清关代理人地址尝试联络寄件人或收件人;
Q. 本公司不需对经由未获授权代理所托运的货件负责。